[青海]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5-12-23 22:01来源: 作者: 点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工〔2015〕432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现将《青海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建工〔2013〕669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0日

 

青海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

为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9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首要任务,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为目标,在现有3年集中整治的基础上,通过5年持续不断的治理和推进,使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进入日常化、规范化、标准化轨道,大幅提升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文明施工的水平,实现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管理工作,按照省政府职责分工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专项应急方案。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厅建管处、城建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厅办公室、综财处、建管处、城建处、房产处、节能科技处、建管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相关人员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建管处,具体负责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扬尘治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并成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领导小组,按照规范化工作要求实施监督,督促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切实履行职责。

三、扬尘治理的范围及标准

(一)治理范围

各市、州城区和各县、区、乡、镇主城区范围内建筑工地及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治理标准

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标准》(52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以及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下列标准,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1.施工现场均应封闭施工,按规定设置符合安全、牢固、美观等要求的围挡。

2.预拌混凝土厂(站)内道路及作业区、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主要道路必须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施工现场内其他区域道路平整后使用碎石覆盖,所有硬化后的路面、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遇到干燥和大风天气时,应喷水降尘,保持路面、地面清洁湿润。

3.施工现场及预拌混凝土厂(站)的建筑材料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堆放,设置标牌,并稳定牢固、整齐有序。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必须入库、入棚密闭存放,现场装卸及使用时,应采取遮挡、洒水等有效降尘措施。

4.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厂(站)大门出入口处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对驶出施工现场及预拌混凝土厂(站)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严禁物料、泥土和污水污染城市道路。

5.施工现场余土及建筑垃圾等应集中堆放,设置围挡并进行防尘覆盖;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必须采取覆盖、绿化或其他防尘措施。

6.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辆,宜采用密闭车斗,确无密闭车斗的,装载高度最高点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40厘米,侧边缘应当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以上,车斗应用苫布覆盖,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

7.房屋拆除、平整场地、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持续性洒水降尘措施,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有关机构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应停止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或进行持续性洒水降尘,房屋拆除完工暂不移交或暂不建设的空旷场地应设置砖砌围墙,并进行简易绿化或者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

8.路面切割、破碎、清扫等作业时,应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沟槽开挖应采取有效降尘措施,严格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对存放的回填用土应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对已回填的沟槽,应洒水、覆盖,并及时恢复路面。

9.进入停工状态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厂(站),应提前做好扬尘防治工作,停工前将裸露土体、易扬尘物料等进行覆盖,并安排值班人员进行检查、维护。

10.根据《青海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措施,停止所有建筑、拆迁、市政、道路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渣土清运工作,城区内所有建筑工地易扬尘部位应采取全面覆盖、全天候洒水降尘措施。

四、扬尘治理措施

(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宣传,及时报道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成果,推广先进经验,营造扬尘综合整治的浓厚氛围,同时曝光对扬尘控制不力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各施工企业应利用民工学校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建筑扬尘危害及防治的教育,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文明施工意识。通过黑板报、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宣传扬尘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扬尘防控、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

(二)发挥现场工程监理的作用

各工程监理企业应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范畴,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内容写入监理规划、细则及监理日志中,加强现场扬尘治理检查,对不符合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要求的行为坚决制止,对不服从整改要求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加强扬尘治理的日常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扬尘治理作为项目开工条件审查的重要内容,对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厂(站)的扬尘治理进行重点检查,对于未开展扬尘整治工作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落实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月评结论一律评为“不合格”,且不得申报“省级标准化示范工地”、青海省优质工程“江河源杯”及国家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AAA”等奖项。

(四)及时公开信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开复工、冬季施工和正常施工阶段,应组织开展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厂(站)的扬尘治理检查工作,对于扬尘治理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工(停产)整改,情节严重的进行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将组织督查工作,对于扬尘治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从严查处,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对于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组织不得力、消极怠慢、工作进展缓慢的部门将在全省予以通报,并抄报当地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任务、重点区域和针对性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切实将扬尘治理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切实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控制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开工后应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施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对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应认真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监理责任,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各个施工环节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控制措施。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的监管责任,将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三)提高扬尘防治科学水平。鼓励、支持工程各相关单位研究开发绿色环保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减少现场搅拌、加工等环节,努力控制建筑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同时加快推进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提高扬尘防治和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四)信息报送。各市、州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信息报送,在每年12月1日前将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包含工作亮点、存在问题及下步建议等内容)报厅建管处(联系人:杨建青、许强,联系电话:6146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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