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7-06-01 22:16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

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住建〔201762

 

各市建委、局:

为进一步改善全省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高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函〔2017169号)要求,省厅决定开展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推进施工标准化建设;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工作 

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实施安全生产、扬尘污染防治“一体化”监管,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建立起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文明施工责任制度及费用等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指定项目部扬尘防治专职人员,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4. 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监理单位应当负责具体监督施工单位执行扬尘染污防治、文明施工方案、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履行扬尘污染防治、文明施工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职责,对现场不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不力的行为要及时制止。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大门,实施硬覆盖,必须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3.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4. 监控设施。城市市区内的建筑工地,均应按照《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的通知》(辽住建〔201666号)要求,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同时,积极整合信息资源,推进各级项目监管工作统一使用建筑市场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提升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管信息化水平。

(三)监督其它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市政道路施工。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3.空置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510日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见附件1)、台账(见附件2),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511日至1130日)。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全省文明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底前向省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3)。为做好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实地督查,省厅将定期抽取重点地区进行现场督查,推进全省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121日至1231日)。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并及时向省厅报送总结材料。省厅将对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通报,对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站在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统筹部署,明确目标,细化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要强化部门联动,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应对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积极探索加强施工扬尘防治、提升文明施工水平的工作规律,逐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工作制度,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重点工作,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 

(五)开展宣传工作。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施工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通知》中所要求材料均报送至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 系 人:王光照

    话:024-23447692

电子信箱:aqdy801@163.com

 

附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426

 


预留gg3

    打印 分享微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