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9-04 17:09来源: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作者:沪建交联[2009]1081号 点击:次
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管理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9]1081号
各有关企业:
近期,我国企业在境外非法承接工程及相关突发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了贯彻落实商务部等7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管理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特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内企业在境外承揽承包工程业务,必须获得商务管理部门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二、 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项目所在地我驻外使(领)馆进行报告。
三、 境外承包工程单位不得将境外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
四、 分包单位不得将境外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境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并负责监督。
五、 境外承包工程单位不得将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并应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不得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管理费。
六、本市相关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的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七、严禁未经许可擅自承包境外工程或擅自外派劳务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本市设立针对建设企业在境外承包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电话: 64434364,52881556
九、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本市有实力、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商务管理部门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并依法开展对外承包业务,确保本市境外工程承包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