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22 19:12来源: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作者:沪建建管[2010]31号 点击:次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加快推进和规范全装修住宅建设的要求,根据《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1355号),经研究,现决定在住宅工程报建、施工图审查、报监和竣工备案环节增加采集全装修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程报建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报建时,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在工程报建表中填写项目是否含全装修住宅和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占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二、施工图审查
(一)建设单位在提交±O.00以上住宅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在设计总说明中应明确实施全装修的幢号和全装修的设计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二)审图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在进行施工图审查信息录入时,标注每幢房屋中是否实施全装修,同时录入全装修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三、工程报监、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监、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时,从施工图审查环节,获得全装修住宅项目信息,在工程报监、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明细表中增加每幢(单位工程)实施全装修的信息。
本通知即日起实施。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