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世博期间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05-15 10:45来源: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 作者:沪建交〔2010〕408号 点击: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世博期间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世博会即将来临,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切实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等维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筑企业责任,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

  按照“总包单位负责制,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建筑企业应规范用工制度,加强企业管理,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规范劳务承发包行为

  总包企业必须使用有资质的成建制队伍,或直接与务工人员建立合法劳动关系,严禁将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监理企业应当对劳务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进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管。

  (二)强化对务工人员的动态管理

  1、严格执行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总包项目部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劳务管理,使用“上海市建筑业施工现场用工管理软件”对承包范围内所有务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按月向管理部门报送用工数据。

  2、加强对务工人员上岗资格审查。务工人员必须办理信息卡、经过岗前培训、签订劳动合同,方能从事劳务作业。

  3、推广使用门禁管理系统。其中限制施工区域必须安装闸机式门禁系统。

  4、禁止施工区域停工工地实施现场封闭管理。除值守人员外,务工人员必须全部离场,不得滞留在生活区内。

  (三)高度重视工人工资发放工作

  1、保证劳务工程款支付到位。总包企业即日起要对所有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劳务工程款不留缺口;限制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实行劳务工程款单列,总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分阶段申请付款时,必须及时与劳务企业核对已完成工作量的劳务工程款,数额单列,经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上报,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

  2、积极处置工资纠纷。总包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处理工资纠纷的投诉、上访事件,及时妥善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群体性上访事件一旦发生,总包企业应当全力配合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3、加强工资支付管理。企业必须将工资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交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实行“月结算、月发放、及时结清”制度,按月支付金额不得低于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水平;建立工资发放台账,发放记录须经务工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二、履行维权管理职责,进一步健全工资防欠和应急处置机制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应以稳定大局为重,切实履行管理职能,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维权保障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组织开展检查排摸

  世博前和世博期间,各级建筑业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排摸,对禁止施工区的停工工地要检查农民工工资的结算情况。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管理部门应对近年来有工资拖欠记录的企业,对平时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对工程款支付缺口较大、有拖欠可能的企业,要采取预警约谈等措施,逐个重点监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纠正,并跟踪督查,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完善应急处置体系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要按照“条线联动、以块为主”的处置模式,加强与公安、劳动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建立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处置协调机构。

  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处置程序、处置责任人和各职能部门应急处置人员。方案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在4月30日前上报市安质监总站。

  各级建筑业管理部门应设立接待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对农民工举报、投诉、来信来访,要事事有回应,件件有交待。本着“向谁投诉,由谁受理处理”的原则,加强与劳动等部门的配合,快速妥善处置农民工工资纠纷;加强与当地政府以及公安、工会等部门的衔接,尽早处置苗头性纠纷,避免演化成群体性事件,加大对卷款逃匿、恶意欺诈等行为的震慑、打击力度。

  (三)健全信息沟通机制

  2010年4月30日至10月31日,市区(县)两级责任部门和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确保负责人、联系人通讯畅通,应急处置人员及时到位;同时建立清欠工作一周一报制度,各区(县)于每周五向市安质监总站上报区(县)范围内的拖欠工资事件及处理情况,重大事件必须当日及时上报。

  三、根据从快从严原则,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对确实因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闹访等事件的,应立即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发生闹访事件的工程项目立即停工整改;

  2、在闹访事件未解决前,暂停责任企业在本市承接新的工程项目,禁止闹访工程的项目经理担任新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对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动用其保证金先行解决拖欠问题。

  (二)对经查实确实存在恶意拖欠工资行为或由于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规范行为导致拖欠工资行为发生的,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聚集农民工闹访催讨工程款的,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对责任企业在本市的在建工地进行全面检查,有违规用工行为的严肃处理;

  2、对责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责任企业注册地在本市的,将其拖欠记录纳入上海市企业征信管理系统,提请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对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检查;责任企业注册地非本市的,通报抄送企业所在省市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3、取消责任企业两年内参加各类创优评比申报资格;

  4、将责任企业纳入缴纳工资保证金不良企业名单,两年内凡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均要按照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

  5、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企业,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6、根据闹访事件严重程度,禁止责任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半年至一年;责任企业两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闹访事件、或连续两次以上被纳入缴纳工资保证金不良企业名单,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项目。责任企业属于本市企业的,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重新进行核查,对注册人员不到位的建筑施工企业,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直至资质证书撤回;对本市注册人员在外私自承接业务导致欠薪投诉的,暂停其注册资格;

  7、对闹访事件中少数个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将登入用工管理系统“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在本市建筑行业务工。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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