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6-21 03:59来源: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作者:佚名 点击:次
各有关单位:
针对本市民用安装工程施工中普遍存在的对材料(设备)的节能复试及系统复验、检测中存在与规范不相符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的行为,确保本市民用安装工程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民用安装工程施工中,凡涉及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安装材料与设备,安装前应对产品进行压力复验(见附表一)、节能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见附表二)、安装施工完成后应实施节能现场检测(见附表三)。
二、压力复验由施工单位派专业人员,在安装监理人员的旁站监督下实施,并同步做好复验记录,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
节能材料见证取样应在见证人见证下由取样员取样,并送经评估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送至检测单位的检测委托单应由项目经理、总监签字确认。
节能现场检测应由经评估认可的检测机构进入工程现场实施,由现场专业监理见证确认。对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理,应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名确认,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
三、对需压力复验和节能材料见证取样检测的相关安装材料与设备,施工单位应在复验、检测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
竣工验收前,节能现场检测必须为合格。
四、监理单位应按国家强制性规范规定,认真做好材料和设备压力复验过程和节能材料见证取样旁站,以及节能现场检测的确认工作。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施工行为,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停止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并通过监理月报及时上报。
五、本通知附表二、附表三所含检测内容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经评估认可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安装工程压力复验、节能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节能现场检测,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必要时应对上述检测进行抽样复检。
七、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对不落实整改的工程,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法律责任。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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