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推广大连建筑安措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0-03-10 15:46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刘铁男 点击:次
建筑时报讯(通讯员刘铁男)日前,在沈阳召开的辽宁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大连市建委副主任李海斌以《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监管手段》为题,介绍了大连市开展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经验。据悉,大连的做法已在全省推广。
据了解,2007年以来,该市全面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解决长期困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为保证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至去年底,全市共审核通过支付安措费申请3101项,拨付资金达3.6亿元,推动了全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工作。2007年至2009年,该市建筑业连续三年未发生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呈下降趋势。
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原《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大建安发[2006]238号)文件废止。2010年1月1日起,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开设本单位安措费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措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本年度执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计取安措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措费。
安措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中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明确安措费额度、预付计划、调整方式、专款专用及违约赔款等内容。非招标项目,应依照本细则或《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将安措费单独列出。合同解除或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安措费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项目安全监督受理书前将安措费一次性全额存入施工单位安措费专用帐户,存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受理书、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措费存入凭证。
第八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为安措费监管业务承办行,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该行开设安措费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专户资金不可提取现金。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并列出安措费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安措费使用情况应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按单位工程专户核算,单列备查。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措费事项,并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单位应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措费。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保证每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确保安措费的专项使用。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标准。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单位缴存和施工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出整改意见。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的现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现场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对单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按强制性标准进行综合评定,记入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二条安措费专项资金采用专款专用、阶段申请的方式管理。
(一)工程开工时,经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合格,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50﹪。
(二)当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包括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等施工工程)完成其工程量的50﹪时,经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合理使用第一次拨付的安措费,施工现场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40﹪,未达到的责令限期整改,合格后可申请使用。
(三)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现场一直保持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10﹪。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标准的不予解付,工程竣工后,剩余安措费将拨回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使用建筑工程安措费用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开工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安措费上缴报告单;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复印件;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二)第二次申请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施工现场检查表;施工单位已购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凭证;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审查意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书面告知书。
(三)第三次申请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竣工项目安全生产评价申请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办理安措费解付时,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在申请使用安措费时,应于当月10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递交相应申请阶段的有关材料。
(二)各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当月15日前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签字盖章报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三)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经审查合格,当月25日前签字盖章将申请材料转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
(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在接到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转送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合格,应在当月30日前将各项目本次申请使用的安措费解除监管,并发送短信通知施工企业。
第十五条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单独列出安措费项目清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中标无效,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责令重新招标。
投标人未单列安措费或单列但删减的,以及对建设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其他要求的费用未一并计入安措费的,评标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提供安措费,对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挪用安措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措费,造成分包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未履行本细则的安全监理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缓支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按本办法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工程受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或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招投标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未单独列项、单独计取或删减不予纠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专户资金在未解付前所产生的利息,统一作为全市建筑安全发展和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先进、提升监管能力和发展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大建安发〔2006〕238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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