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沈阳市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1-11-02 12:23来源: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作者:沈建发 [2011]77 号 点击:

 

沈建发 [2011]77 号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行业的实际,调整后的营业税计取标准按工程所在地划分如下:

市内、县级市市区计取标准为3.477%;县、镇计取标准为3.413%;乡计取标准为3.284% 。

本标准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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