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02 12:23来源: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作者:沈建发 [2011]77 号 点击:次
沈建发 [2011]7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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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行业的实际,调整后的营业税计取标准按工程所在地划分如下: 市内、县级市市区计取标准为3.477%;县、镇计取标准为3.413%;乡计取标准为3.284% 。 本标准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