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使用干混砂浆(预拌)的计价暂行办法 时间:2010-08-01 22:33 来源:黑龙江省造价站 作者:黑建造价函[2010]18号 点击:次 各市(行署)建设局造价站(科)、省农垦总局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对于当前工程使用干混砂浆(预拌)进行抹灰、砌筑及楼地面施工的工程,在计价时,应按相应定额项目执行,并按如下方法进行调整: 人工:按预拌砂浆(湿拌)相应项目的人工计算。 材料:砂浆换算为干混砂浆,消耗量不变。 机械:按搅拌砂浆相应项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乘1.2系数计算。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