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全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行为,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情况,指导工程建设各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等工程,凡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执行本办法。
(一)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二)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四)其他和工程造价信息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统一管理,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电子数据标准,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全省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责任制,准确、及时、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时,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 造价信息的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信息包括:材料价格、劳务市场人工价格、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造价指数、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工程造价实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等。
第七条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包括定额预算价、市场信息价、企业信息价。
定额预算价是定额材料库的价格组成。
市场信息价是根据报告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定期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类材料的当期市场平均价格。
企业信息价是报告期内材料生产商、供应商的市场供应价、成交价或投标单位的材料报价。
第八条 劳务市场人工价格信息是报告期内劳务市场的用工价格。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价格是报告期内常用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平均租赁成交价格。除特别说明外,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中不含动力费用和操作人员费用。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是反映报告期工程造价相对于基准期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百分比指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是具有通用性、综合性和代表性的典型工程的基本概况、工程特征、中标价、结算价、每平方米主要工料消耗量等指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例是选取本地区各种结构类型工程或合同纠纷案例工程,从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确定、合同签订等方面,剖析其中的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按照清单规范的格式和要求,发布常用项目的参考综合单价。
第三章 造价信息的采集
第十四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真实、有效,应从下列渠道采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一)向本地区业务量较大的材料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收集材料价格信息;
(二)从招投标交易市场读取电子投标书中的材料价格,并汇总分析;
(三)组织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材料价格信息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上报询价资料。
(四)调查收集本地主要的大中型施工企业月(季)度材料使用量及其价格;
(五)与本地区较大规模的,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材生产厂家建立联系,定期采集不同品牌材料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五条 材料价格按不同渠道采集,一般不应少于5个信息点。以成交量所占的百分比为权值,取删除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加权平均值为发布价格。
第十六条 劳务市场人工价格信息应综合本地区的劳务市场行情、施工单位实际劳务分包价格采集、整理。
第十七条 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信息应综合本地区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行情、施工单位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等资料采集、整理。
第十八条 造价指数分不同专业和结构类型,同一指数至少选取三类不同建筑功能的工程,每类工程选取二个以上的项目作为测算指数的基础。基准期及发布期所选取的工程须一致,测算时材料价格按本地区的市场指导价,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按省造价总站发布的价格,费率按费用计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须选取不同专业、结构类型和使用功能的工程,反映该类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实例应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可以是在工程量计算方面比较复杂、价格确定困难、合同条款存在争议的工程,对问题进行剖析,给出常用的处理方法和原则,以供造价从业人员学习、参考。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选取本地区工程常用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常用施工工艺、常用材料编制,通过多次发布形成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数据库。
第四章 造价信息的发布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信息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发布,或委托各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第二十三条 材料市场信息价发布的周期和品种数量应能满足本地区建设工程的需要,常用材料市场信息价的发布周期不超过三个月。对于数据标准中缺项的材料,各市(行署)应及时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定额预算价按定额材料库规定格式定期发布,发布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劳务市场人工价格、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信息按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定期发布,发布周期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 造价指数、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工程造价实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信息不定期发布,原则上一个季度发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各市(行署)收集整理的工程造价信息,应报送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