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些行业协会强制企业入会、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乱收费等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根据国务院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出《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团收费治理规范工作。 《通知》明确,此次治理规范的范围是社团收取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通知》明确规定以下七种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应坚决取缔:即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通知》规定,制定或修改社团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社团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须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对存在垄断服务的,收费须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对其他服务的收费,由社团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通知》要求,此次治理规范工作分为自查自清、集中审核、重点检查三个阶段进行,全部工作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所管理的全国性和跨省区社团的收费进行自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提出治理规范的初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治理规范工作,对社团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逐一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重新规范的社团收费及政策措施,要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治理规范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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