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行为,保证交易活动正常有序,保护交易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形建筑市场,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进行管理的场所。开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交易中心),是经开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唯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形建筑市场。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和直接发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等工程的交易活动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凡在交易中心从事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七条 交易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一)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
(二) 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交易活动提供场所;
(三) 提供工程信息、交易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公示、政策法规等信息服务;
(四) 提供专家评委抽取及相关服务;
(五) 提供开、评标等工程交易全过程见证服务;
(六) 负责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管理,并按规定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七) 负责交易行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上报工作;
(八) 承担工程交易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八条 交易行为主体是指参与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发包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资格预审)专家。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九条 招标发包流程:
1. 进场交易申请;
2. 发布工程信息;
3. 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4. 投标报名;
5. 预定开评标(资格预审)会场;
6.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
7. 资格预审;
8. 投标登记;
9. 专家抽取;
10. 递交投标文件;
11. 开标评标;
12. 中标结果公示;
13. 收取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
14. 领取《进场交易证明书》;
15. 合同备案;
16. 报送工程交易档案。
第十条 直接发包流程:
1. 进场交易申请;
2. 交易见证服务;
3. 收取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
4. 领取《进场交易证明书》;
5. 合同备案;
6. 报送工程交易档案。
第四章 交易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后,应持项目备案手续到交易中心填写《开封市建设工程进场交易申请表》,申请进场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依据《开封市建设工程进场交易申请表》通过“开封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发布工程信息。
第十三条 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应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体和开封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于招标(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截止时间前在交易中心接受投标(申请)报名。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向交易中心预定投标(申请)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会场。预订会场可采用到交易中心现场预订或通过开封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预订两种方式。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资格审查(投标)时间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重新预定会场。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在交易中心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审查会议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八条 外地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交易活动的,须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证书的认证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的,不予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中介等单位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须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后方可参加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评标(资格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应在开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在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邀请招标的评标专家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公开招标的评标专家在开标前2小时内抽取。参与抽取的所有人员应当在评标评委抽签名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资格预审)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行为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在交易中心接收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交易中心应当对开标、评标的全过程进行见证、记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开封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按价格部门审批的标准收取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在公示期内未被投诉或未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到交易中心领取《进场交易证明书》,对工程项目进场交易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持《进场交易证明书》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在交易中心存档。
第五章 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建立信息库和建设工程交易网络化办公系统,提供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服务。
交易信息含项目立项信息、交易申请信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项目交易进程情况、中标公示等。
信用信息含企业及人员基本信息、在建及已建工程信息和获奖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信用手册(如有)及各类国家执业注册师证书等。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应将交易行为主体提供的信息在“开封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公开发布。交易行为主体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有效。
第三十一条 资格预审、评标时,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可使用中心信息库中的信用信息。
第三十二条 交易行为主体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材料到交易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场行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未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
(三)私下交易、场外交易的;
(四)制造虚假信息的;
(五)泄露标底和不正当竞争的;
(六)操纵市场或干扰交易秩序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四条 市场行为主体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服从交易中心管理,自觉维护交易秩序。
第三十五条 开标、评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应持交易中心统一印制的工作证、牌,方可参与开标、评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发生在有形建筑市场内的不良行为,由交易中心进行记录,并形成档案,按规定提交给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形建筑市场十条禁令》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