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价协[2009]10号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 《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协会制定了《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由郑州市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归口 做好全市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06〕26号)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 法》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郑州市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造价师协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的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专业工作经历的证明。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 凡拟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参加工作满一年。
第六条 郑州市造价员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市造价师协会负责,统一安排,并在经批准的培训单位统一培训。凡未经批准的单位所培训的人员,将不得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七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6月上旬举行一次,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应用知识。
第八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
(一)建筑工程(包括装饰工程、市政工程);
(二)安装工程;
第三章 造价员管理
第九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造价师协会颁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证书编号规则及专用章样式由中价协统一规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业务人员,必须持证从业,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并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 十一条 郑州市对造价员实行网络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造价员信息和信用评价体系,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对持证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 优良或不良行为,经取证查实后,公示在郑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计入造价员信用档案,以供查询,并作为资格延续审验的依据。
第十二条 造价员在郑州市内变动工作单位,并继续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需本人在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变更申请,经原单位和现单位盖章同意,持申请表到市造价师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造价员跨省辖市、跨省变动工作单位,并继续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单位同意,报市、省管理机构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十六条 市造价师协会具体负责郑州市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造价员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八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由市造价师协会在《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记录栏中记录,并作为资格延续审验的依据。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资格延续审验制度,由市造价师协会统一组织。
第二十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审验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信用纪录等。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在审验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登记,向市造价师协会提交书面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资格证等资料,由市造价师协会审验。审验结果报省造价师协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审验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八)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如有丢失应及时在省级以上相关媒体上声明,经市造价师协会核实后,报省造价师协会申请补发。
第六章 自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二十五条 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质量。
第二十六条 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业。
第二十八条 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九条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郑州市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