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发〔2015〕17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主编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已通过审查、公示和备案,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15-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4.1.5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4条、第4.2.5条、第4.2.7条、第4.2.9条、第4.2.10条、第4.2.11条、第4.2.12条、第4.2.13条、第5.0.1条、第5.0.2条、第6.1.1条、第6.1.2、第6.3.3条、第6.3.5条、第6.4.3条、第6.4.4条、第6.4.6条、第6.4.7条、第6.4.8条、第7.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3日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