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作用,结合我市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际,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建立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保障金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金联动机制
保障金联动机制由保障金缴纳、动用、减免和退还联动组成,以建立“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为核心,以保障金动用联动为手段,实行全市动态监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建立“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且账户余额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企业,在办理新开工项目建设手续时,不再另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建立“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
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并承诺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无条件使用保障金,经批准,在指定银行按规定金额建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集中专用账户。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前连续两年无清欠“不良行为”记录、且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优良的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其下属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也应满足本条件(本条的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待正式实施后执行)。
2. 在渝从业两年以上(不含两年)的市外企业;
3. 经批准的其他单位或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暂不办理)。
(二)缴纳标准
1. 施工企业:特级资质2500万元,一级资质1000万元。
2. 其他单位:2000万元。
(三)保障金动用
全市范围内,任意一建设项目需动用保障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项目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可按规定提出申请,动用该单位或企业“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的保障金予以解决。
(四)保障金补缴
保障金动用后,项目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被动用保障金的责任单位或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其动用的保障金,并缴存入原账户。责任单位或企业未按时补足保障金的,在补足保障金之前限制其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开工项目的手续办理。
(五)保障金退还
建立了“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的单位或企业,在全市范围内所有项目已竣工验收且无拖欠的情况下方可申请退出集中账户和退还保障金。市管项目须提供市质监总站确认的所有项目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区管项目须提供各区县城乡建委确认的所有项目已竣工验收(或本行政区域内无在建项目)以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材料。
(六)动态监管
1. “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实施动态监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
(1)发生因拖欠行为造成集访、群访、农民工闹事等事件,被列入清欠“不良行为”记录的;
(2)任意一评价周期内,施工企业(含其下属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诚信综合评价低于 60分或合同履约评价低于12分的(本条待诚信综合评价正式实施后执行);
(3)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农民工花名册等台账的;
(4)因受到处罚,有关部门要求取消的。
2. 凡被取消“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的单位或企业,应在1个月内按工程发、承包合同价的2%补足所有在建项目的保障金(有拖欠行为的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清拖欠款项),其中被列入清欠“不良行为”记录单位或企业的在建项目,应按工程发、承包合同价的4%补缴保障金。
3. 原办理了“市管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集中账户”的单位或企业,满足条件的可申请转为“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但须按以上缴纳标准补足差额。
4. 申请建立“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之前已缴纳的保障金,按原程序办理退还或申请归并至“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
三、未建立“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的联动
(一)保障金缴纳
未建立“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或“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的余额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仍按原市、区县有关文件规定缴纳。
(二)保障金动用
全市范围内,任意一建设项目需动用保障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而拖欠单位或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的保障金不足以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可按规定提出申请,协调动用该单位或企业其他项目所在地缴纳的保障金予以解决。
(三)保障金补缴
保障金动用后,项目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被动用保障金的责任单位或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其动用的保障金,并缴存入原账户。责任单位或企业未按时补足保障金的,在补足保障金之前限制其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开工项目的手续办理。
(四)保障金减免和退还
未建立“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或“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的余额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减免和退还仍按原市、区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但发生拖欠、未能及时解决的单位或企业,在办理新开工项目建设手续时,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其保障金减免申请,同时暂缓退还其他项目保障金,待拖欠问题彻底解决后,方可按程序办理退还手续。
(五)动态监管
单位或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不足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经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督促,不配合、不及时解决拖欠问题或发生拖欠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所在地城乡建委应责令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在建项目暂停施工,并列入清欠“不良行为”记录。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应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领域治理拖欠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292号),主要领导应亲自抓,要落实机构、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并坚持清欠处突属地管理原则。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应强化清欠维稳监管力度,对已建立了“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单位或企业的项目应实施重点监管,督促建立清欠维稳相关机制,落实清欠处突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合力联动,妥善处置及时报告。
(二)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及时公布诚信评价结果,通报清欠“不良行为”,实现信息共享联动。
(三)在公告有效期内,有清欠“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企业不得申请保障金减免或建立保障金集中账户,其新开工项目的保障金按工程发、承包合同价的4%缴纳。有关管理部门应限制其招投 标资格,暂停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等申请。
(四)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区域性保障金集中账户。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