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05 11:13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川建价师协〔2015〕21号
各会员单位:
按照《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章程》(川建价师协[2012]36号)的规定,现将2015年度会费交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费标准
1.团体会员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5‰交纳,最高限额为甲级30000元/年(含交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部份)、乙级10000元/年。外省入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按此规定交纳;
其余会员单位,按2000元/年交纳。
2.个人会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按200元/年交纳;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按100元/年交纳。
3.会费减免
会员交纳会费若有困难,可书面提出减免本年度会费申请,报协会,经研究同意后执行。
二、会费交纳时间及交纳方式:
团体会员请于2015年7月10日前交纳团体会费,可用现金或转帐方式交纳,现金请交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309室,转帐前请先联系我协会核对转帐金额。个人会员交纳当年会费时间、方式以继续教育通知为准。
收款单位: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开户银行:成都农行太升支行
帐 号:8184 0104 0003 875
联系人: 李敏 赖明华
联系电话:028-83336265,028-83337305
三、2014年度未交纳会费的单位,请按《关于交纳2014年度会费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14〕17号)的规定补交。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2015年4月29日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秘书处2015年4月29日印
预留gg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