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10 00:56来源: 作者: 点击:次
青建科〔2015〕17号
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相关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暂缓征收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各相关机构取消将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手续。
二、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墙材现场勘验、基金的清算退返与使用。
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许可证》及财政部门核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费票据均暂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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