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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城[2012]1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物价局、法制办、通信管理局:
《关于加强我省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17日
关于加强我省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意见》(粤发〔2011〕23 号)的要求和省委书记“各地要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沟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优化和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畅通运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综合管廊建设的重要性
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建造的市政公用隧道空间中,根据规划的要求将电力、通信、供水等市政公用管线集中敷设在一个构筑物内的一种现代化、集约化的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可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沟等三种类型。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进程中,推进综合管廊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能够有效解决城市道路反复开挖、地下空间肆意浪费、市政管线损毁事故频发等问题,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提升城市整体环境。省委、省政府在《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完善城市安全保障基础设施,统筹协调城市工程管线的规划建设,实施地下管线综合管沟建设示范工程,保障城市各类管线安全畅通运行”,各地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高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战略部署,强化领导,科学规划,统筹城市地上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把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明确目标,狠抓落实,努力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不断开创广东特色新型城市化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综合管廊建设宜采取“政府主导规划建设、管线产权单位有偿使用、特许经营方式运营维护”的模式。各地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运营管理模式。运营管理应体现“统一协调、节约资源、信息共享、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发展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共建成 30 个以上的示范项目,总长度不少于240 公里。其中,广州、深圳、珠海各建成40 公里以上,珠三角地区其他6 个市各建成10 公里以上,粤东西北地区12 个市各建成5 公里以上。
三、注重规划,切实提高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水平
(一)各地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区域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交通运输及相关市政管线专业规划相衔接。应坚持合理用地、因地制宜、远近兼顾、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在摸清城市地下管线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发展战略,量力而行,适度超前,从前期决策、规划设计到建设实施进行详细论证,确定综合管廊系统总体布局,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在综合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沿线地面、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并提出规划层次的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以达到改善城市现状、促进城市发展并有效控制建设成本的目标。
(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于2013 年6月前编制完成本地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实施,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征询各管线产权单位意见,管线产权单位须积极配合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选择综合管廊建设区域。根据所在区域现状、规划资料及管线需求等信息,通过系统评估道路等级、道路维护频率、管线种类和数量、维修频率、管线密度和可靠性要求、周边重大工程的建设、经济效益及全寿命周期内总投资等内容,合理选择和确定综合管廊的建设区域。
(四)城市新建区域应建设综合管廊示范工程,做到高起点、高标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应结合地下轨道交通、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场等工程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以降低工程造价,促进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城市建成区宜结合架空线路入地改造、旧城区片区改造和旧管道改造、维修、更新,尽可能规划建设综合管廊。
四、优化设计,切实提升综合管廊建设水平
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设计内容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工程设计。总体设计须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对综合管廊走向选线、纳入管线种类及数量、廊道断面形式及尺寸、竖向标高、过河过路节点、附属构筑物选址及形式等内容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设计方案。结构设计应在主体设计稳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工程现场的水文地质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综合管廊的结构形式、防水措施、施工方法及工程措施等内容。附属工程设计应包括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子项。
五、规范程序,切实确保综合管廊建设质量安全
(一)综合管廊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需穿(跨)越或利用道路、铁路、地铁、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文物保护、树木保护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须征求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其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将综合管廊移交综合管廊管理单位统一维护。
(二)综合管廊的建设应遵循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其消防技术方案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六、完善管理,切实发挥综合管廊效益最大化
(一)综合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向管线产权单位提供日常维护管理服务,管线产权单位须向综合管廊管理单位缴纳公共管道使用服务费,公共管道使用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应与管线产权单位签订综合管廊使用维护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并配备相应的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管理制度,制订应急预案,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巡查、维护,并配合管线产权单位对管线开展巡查、维护。管线产权单位应编制实施管线巡查、维护计划,严格执行相关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接受综合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如发现管线有异常情况,管线产权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报综合管廊管理单位,确保综合管廊运营安全。
(二)信息电(光)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线、热力管线等市政公用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内。燃气管道和其他输送易燃介质管道在符合相应专项技术要求下纳入综合管廊。在已制定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地区,地下各类管线的敷设应符合专项规划要求。已建成的地下管线,鼓励将其逐步迁入综合管廊。
七、加强领导,切实保障综合管廊建设各项措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物价局、法制办、通信管理局等单位组成,日常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各地要成立领导协调机制,明确工作主管部门,建立管理机制。
(二)制定总体方案。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制定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包括综合管廊建设的现状、规划编制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资金筹措、组织保障等。该规划于2013 年6月底完成,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抓好试点项目。明确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横琴新区为全省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地区。各市要选择不同类型的区域作为试点,确定示范项目,加大力度推进示范项目建设,不断总结完善经验。
(四)加大资金投入。从 2013 年起,各市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用于综合管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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