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11 18:38来源: 作者: 点击:次
粤建造函〔2015〕19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管理站:
为推进和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办理工程造价技术业务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工程造价技术业务办理结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信息定义
工程造价技术业务办理结果信息(以下简称“业务信息”),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履行工程造价管理职责中,根据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及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的申请,按照职责作出答复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
除本条第(二)款不予公开情形外,各地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记录、保存的业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并且今后不断扩展公开业务信息。
(二)不予公开
1.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业务信息;
2.涉及国防、外事、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业务信息;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主动公开的业务信息;
4.其他不宜公开的业务信息。
三、公开程序
(一)信息形成。地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及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的申请,经组织建设各方听取意见、核实提交资料后,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等规定作出复函,即形成业务信息;
(二)信息报送。地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业务信息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业务信息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同时注明信息公开方式;
(三)信息审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当自收到业务信息起7个工作日内, 对业务信息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就信息相关内容与市、县(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沟通、协调;
(四)信息公开。经审查,符合公开要求的信息,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公开。
四、审查机制
(一)收到地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的业务信息后,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涉及本通知第二条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在广东信息网(www.gdcost.com)上向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等适当形式提供。
六、公开时间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业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七、质量要求
公开的业务信息,应符合公文的结构和写法,形成后应能达到下列要求:简单扼要描述解决申请事项的实质性内容,准确列出引用的依据,有针对性地作出处理结果,使当事人在接到信息后掌握真正意思,正确作出反应。
八、以上规定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11月3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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