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造咨[2011]15号 各联络处、各会员单位: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6月24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咨询企业的资信状况、执业质量、经营业绩、行为记录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具有本协会单位会员资格(含分支机构)的咨询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 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在公共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价方式和依据 第五条 信用评价标准采用评分制,由基本分部分和增减分部分组成。每项评价内容满足评价基本要求的得基本分(基本分标准见附表),不满足要求的在基本分基础上按标准扣减相应基本分数,但最高减分以本项基本分值为限(不含不良行为纪录);达到增分要求的按增分标准加分,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六条 咨询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4A、3A、2A、A四个级别。 4A级咨询企业:评价分数排序前35名且评价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 3A级咨询企业:评价分数排序第36名—95名且评价分数在80分(含80分)以上; 2A级咨询企业:评价分数排序第96名—210名且评价分数在70分以上(含70分); A级咨询企业:评价分数在60分以上。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咨询企业为无信用等级咨询企业: 1、评价分数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 2、近二年内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 3、近二年内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的。 第八条 本省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信用评价只打分,不评定等级,评分结果作为其总公司信用评价依据。其中总公司占70%,分支机构占30%,即:总公司最终得分=总公司评价得分×70%+∑n分支机构评价得分/n×30%。凡总公司申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其分支机构必须参加同期信用评价工作。 省外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照(附表)所规定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定级。 第九条 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依据: 1、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 2、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决定文件; 3、已生效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 4、协会的表彰、奖励、惩戒决定文件; 5、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协会专项检查及抽查的结果; 6、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7、其它相关信用评价依据。 第三章 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务理事会)负责全省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组织实施。 协会各联络处(以下简称联络处)负责当地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省直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一条 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程序为: 1、秘书处组织部署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2、咨询企业按照要求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做好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及信用评价相关资料报咨询企业所在地联络处。省直咨询企业直接报秘书处。 3、秘书处、联络处组织成立信用评价小组,按照“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咨询企业进行评价及打分。 4、对咨询企业进行评价及打分工作完成后,联络处应及时汇总各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资料和评价分数,将初评结果(含评价资料及评价分数)报送秘书处。 5、秘书处汇总各联络处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抽查复评,公示初评结论,接受会员单位质询。公示期满后报常务理事会表决。 6、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咨询企业信用等级。 7、秘书处将最终评价结果在“湖北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公告,由协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每二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二年。 第十三条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等工作中,优先推荐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日常监督管理、周期性检查中,建议主管部门适当减少次数或简化程序。同时加强对无信用等级企业的监管。 第十四条 在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咨询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咨询企业的原信用等级: 1、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 2、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的; 3、咨询企业未通过资质延续或工商年检的。 第十五条 咨询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须于合并(或者分立)批准后,重新申请评价信用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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