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四城区供水安全保障项目第3标段(施工)
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E3501000102802027002
各投标人:
关于福州市四城区供水安全保障项目第3标段(施工)的澄清、修改及补充如下:
一、招标文件的澄清
1.问:请招标人提供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答:本项目向投标人提供的工程造价电子文件符合相关规定,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问:请问造价人员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是否可以为不同一个人?
答:造价人员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可以不为同一人。
3.问:资格文件第十五其他资料里的十五-3、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本人 ----系 -----的法定代表人,我公司 参加工程的投标。。。,请问这里“参加工程的投标”因为跳行了看不出来有没有横线,所以请代理明确这里要填写工程名称吗?
答:详见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的修改”第1点。
4.问:是否可以不提供《参考品牌》,请代理明确回答可以或者不可以?
答:可以,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4节“招标人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要求”“(三)参考品牌”说明第1点执行:“参考品牌作为投标参考,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选用何种品牌。投标人中标后应在参考品牌中选择一种进行采购和施工。”。
5.问:造价人员跟投标报价人员可以是不同的人吗?
答:可以不为同一人。
二、招标文件的修改
1.资格文件“十五 其他资料”中的“十五-3、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格式修改如下:
十五-3、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致:(招标人)
本人 系 的法定代表人,我公司参加 工程的投标,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以及我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我方若有幸获得本招标项目中标权,我方郑重承诺如下:
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福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榕政综[2006]209号)、《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榕人社监〔2022〕3号)、《关于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通知》(榕建筑[2019]2号)等文件要求履行职责,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若有拖欠,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直接代予支付,并按拖欠工资额的2倍处以违约金。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作为福州市四城区供水安全保障项目第3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招标人: 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福建华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