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城市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标段一)
补充通知01
招标编号:E350182010280201200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长乐区城市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标段一)的澄清修改和补充如下:
一、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
1、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4.3条款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第3点“投标人因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 ,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投标人在整改期间不被得以责令限期改正有关的资质参与投标,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删除此条款。2、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34.2条款其他34.2.2取消中标资格条件中“(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删除此条款。
3、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34.2条款其他34.2.15“投标人应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 号)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未按该文件执行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删除此条款。
4、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与我市(准)龙头企业组成联合体的修正为:“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 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若与我市(准)龙头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信用分以各成员的最高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市政工程类))确定。”
5、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1项中“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修改为“履约担保金额:根据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和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其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 7.5%,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6、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3.7履约担保金额修改为:履约担保金额:根据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和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其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 7.5%,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
7、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第2节商务文件《二、投标函附录》第2项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修改为:履约担保金额:根据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和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其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 7.5%,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8、招标文件须知前附表第40项34.2条款其他项增加34.2.18依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促进建筑业增产增效的通知》(榕建筑〔2022〕181号)投标人因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 ,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允许投标人在整改期内参与招投标活动,但若推荐为中标人则须在签订合同前完成资质整改工作,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投标人质疑及答复
1、请明确投标函附录中34.2.7中所提到的报价承诺是否要做出实质性响应,还是说此项仅是为了提醒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应注意综合考虑,再进行报价,并不需要做出响应的响应。
答:不需要做书面承诺。
2、项目技术负责人社保为分公司缴纳是否满足要求?请不要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请代理明确回复可以还是不可以。谢谢。
答:满足要求。
3、请招标人明确该项目是否需要提供《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投标阶段)》
答:不需要。
本补充通知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福州市长乐区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