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辽住建[2017]68号
各市建委: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 50855-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2)-2017)、《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15)、《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等国家标准,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厅编制了2017年辽宁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绿色建筑工程定额》《通用安装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颁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本定额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资金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非国有资金投资主体可执行本定额,并按照本定额的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三、本定额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
四、2008年颁发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机械台班费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五、在本定额执行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不得按本定额调整。
六、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本定额在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本定额的正确执行。
七、本定额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3日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