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的通知 长政办函〔2018〕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提高新建商品住宅品质性能,实行成品建设交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结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函〔2015〕14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推广应用范围 (一)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行政区域内新供地的商品住宅项目,采用全装修建设交付的比例不低于70%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行政区域内新供地的商品住宅项目,采用全装修建设交付的比例不低于30% 。 (二)国土资源部门在制订土地供应方案时,将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明确的全装修建设要求列入宗地挂牌条件,写入挂牌方案及出让合同。 (三)已依法取得土地且未销售的商品住宅项目,可参照实施。 二、加强建设销售管理 (一)新建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应提供多个装修方案。 (二)新建全装修商品住宅毛坯部分按规定进行价格监制,装修部分价格报发改部门备案。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时,毛坯和装修分开。 (三)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装修部分价格以第三方造价机构核算为准。造价机构应独立公正对装修部分价格进行核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新建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时,应提供装修方案和全装修建设交付标准。 (五)新建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应按所售户型1:1要求建设样板房,样板房应保留至项目交付完毕。 (六)全装修示范合同、装修标准等事项在销售现场公开展示,全装修住宅交付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和示范合同所展示的标准。 (七)强化全装修合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按全装修合同示范文本要求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应注明毛坯价、装修价和合同总价。装修清单应在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八)新建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在交付业主时,装修部分应与业主验收确认。 (九)全装修项目发生争议的,应围绕合同约定等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法院判决。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符合要求的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相关部门(单位)应从项目审批、金融信贷、资金补贴、信用评价、评优评先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装配式住宅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全装修建设交付,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装修方式。 四、强化监管惩处机制 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把关不严、偷工减料造成质量问题的,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义务的,不按要求进行房屋维修的,除按要求整改到位、承担相应责任外,有关违法违规事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有效投诉率超过 10% 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项目,纳入“黑名单”。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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