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建[2017]7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8号)及《关于做好取消甲级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审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申请人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材料,除注册申请表外,不再提供书面材料。网上上传的相关材料要确保完整齐全,清晰可辨。 二、网上上传相关材料应按照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清单进行上传,材料中不再提供人事代理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注册单位与申请人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要求完善相关劳动手续。 三、造价工程师申请跨省或跨部门变更注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直接到新聘用单位所属注册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即可,也不再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同一企业内造价工程师跨地区变更注册,不受一年注册变更期限的限制。 四、取得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1年以后办理初始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申请重新注册的人员,应出具近一年的继续教育证明。注册管理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符合继续教育形式、标准和要求的各类学习证明予以认可。 五、审批后的执业人员应按照执业专用章的统一要求和规定样式自行选择具有刻章资质的公司刻制执业印章。 六、继续清理造价工程师的违规“挂证”现象,对造价工程师在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注册单位与实际受聘单位不一致以及重复注册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作为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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