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造价总站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建价监〔2017〕67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和管理,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了《湖南省咨询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12月27日 抄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附件:湖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15〕1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省外入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及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省内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在湖南省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省外入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省外入湘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但工商注册地不在湖南省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人员信息、工程项目信息、诚信信息构成。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省外入湘企业在湘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注册资本、资质证号、资质有效期、企业注册所在地、企业营业地址(省外入湘企业在湘分支机构的营业地址),企业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人员信息包括:企业造价工程师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注册类别、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注册日期、注册有效期; 工程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区地址、项目类型、项目造价、项目完成出具报告的日期、项目编制人,审核人、注册证号。 诚信信息包括:企业信用等级、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人员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通过“湖南省造价咨询企业信息采集系统”采集录入。 第五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采集录入省内企业的基本信息、省内企业和省外入湘企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人员信息及诚信信息。 第六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以下简称厅政务中心)负责采集录入省外入湘企业的基本信息。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出具成果文件报告之日起30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录入相关工程项目信息,并对采集录入的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变更信息的录入。 (一)省内企业基本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人员信息及省外入湘企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录入。 (二)省外入湘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厅政务中心负责录入。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其采集录入的工程项目信息,自采集录入之日起15日内发现错误可以自行修改:超过15日的,系统将锁定数据,如需进行错误更正,须报省造价总站,待核实情况后进行处理。 第三章 信息公开及应用 第十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具有时限性。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及注册造价师人员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三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至两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可以通过湖南省人民政府网中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页进行查询。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采集录入的工程项目作为企业的业绩信息,是企业资质延续和企业升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管,充分利用“湖南省造价咨询企业信息采集系统”平台,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较好的企业给予评先评优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对工程项目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未按本办法要求采集录入工程项目信息或采集虚假信息的,造价主管部门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责令整改; (二)在全省行业内通报批评,不得参加年度评优评先; (三)纳入诚信评价管理; (四)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造价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采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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