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筑[2017]3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经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意,现将《福建省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7日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人工费管理与调整,与我省现行计价定额与计价规定配套实施。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人工费指数是用于表征我省人工费的波动情况,为报告期人工费除以基期人工费。其中,基期人工费以我省现行预算定额为基础综合确定,报告期人工费依据监测综合确定。人工费指数分为综合指数、专业工程指数、人工工种指数三种。 第二章 建设工程人工费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人工费采用人工费指数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人工费指数每个月监测一次。当综合指数监测数据与上期对比波动幅度超过5%(含5%)时,实时发布。当低于5%时不发布。 第六条 由省造价总站发布全省统一的人工费指数。原则上只发布综合指数,当建筑市场某人工工种或某专业工程人工费波动异常时,可发布人工工种指数或专业工程指数。 第七条 当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发布本地区人工费指数的,应于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造价总站备案。 第八条 人工费指数实行网络化管理,由省造价总站开发全省统一的人工费管理系统。该系统具备监测数据填报、处理、发布等功能,各有关单位均应在系统上实施各项操作。 第三章 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监测 第九条 省造价总站制定全省统一的人工费指数测算模型,包括地区建设工程投资比重、专业工程比重、主要人工工种及其比重。 第十条 全省共设立十一个监测点,包括十个地市级监测点和一个省级监测点。各监测点由不少于三家的施工企业组成。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地市级监测点,应选择所在地有承揽业务的施工企业组成地市级监测点。 省造价总站负责建立省级监测点,应选择承揽业务范围能覆盖全省的施工企业组成省级监测点。 所选取的施工企业应定期轮换,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监测点企业。 第十一条 地市级监测点监测数据作为人工费指数测算的依据,省级监测点监测结果对人工费指数进行校验,当监测基础数据两者偏差超过20%时应查明原因,视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 列入监测点的企业,应于每月20日之前登入管理系统填报所列工种的人工费价格,经所在地市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监测点企业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 第十三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整人工费,并在合同中约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办法规定调整人工费。 第十四条 综合指数适用于各专业工程人工费调整,专业工程指数适用于相应专业工程人工费调整,人工工种指数适用于相应工种人工费调整。 当人工工种指数、专业工程指数、综合指数同时并存时,按照人工工种指数、专业工程指数、综合指数的顺序依次选择相应指数调整人工费,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发布地区人工费指数的,按地区人工费指数调整人工费,否则,均按照全省统一人工费指数调整人工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造价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