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各方责任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建设单位责任 (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投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以及先开工后补办手续;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发包、指定建筑材料;不得克扣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拖欠项目工程款、监理费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预算中足额保障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确保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达到质量要求。 (二)强化建设单位全程监督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健全项目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选派具有工程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须同项目负责人签订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须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依法依规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建设单位须强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的履职和质量监管,防止出现监督责任弱化、虚化以及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过度依赖。 (三)规范项目招投标及。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编制符合项目实际和需要的招标文件,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要求予以明确。建筑工程合同应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和特别约定相结合方式,对质量安全责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明确实施单位未达质量要求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建设单位应履行合同监督义务,强化合同契约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核心条款须保持一致。 (四)严格遵守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工程均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落实建筑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建设单位应强化建筑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档案按规范标准移交城建档案馆。 二、强化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五)明确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依规承揽资质范围内的业务,选派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签订《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勘察和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工程变更、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投资浪费等,勘察设计单位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责任。 (六)规范勘察作业质量监督管理。严格实行勘察现场作业事前报告制度,作业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对勘察作业过程实施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专业人员对勘察作业项目进行抽检。勘察现场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人证合一”,严格按勘察纲要或作业方案实施,认真做好原始取样和原始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勘探孔数或压缩勘探孔深。 (七)强化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设计单位须提高现场踏勘工作的深度和精度,严格遵守规划指标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选用应在工程造价信息范围内,对确需在工程造价信息之外选用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八)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能力。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重要环节以及建筑材料性能等,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和投资浪费。强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勘察设计现场服务,指导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施工,对现场施工不符合设计规范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三、强化施工单位责任 (九)突出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负总责,须按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和技术、安全等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调整、减少项目负责人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订《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十)规范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施工方案等明确的工序组织施工,严格遵守施工质量、安全控制及验收规定,严格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制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建设、设计、施工等项目基本情况。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污水、噪声、固废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六必须”“六不准”和“六个百分之百”等要求。 (十一)强化建筑材料和设备质量安全责任。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和进场检验制度,严把建筑材料采购、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关,加强结构性材料和重要功能性材料进场检测和质量控制。加强节能建材、新型墙材、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的质量检验。严格实行伪劣建材曝光退市制度,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对达不到安全性能要求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机械、机具,应坚决停用并清出施工现场。 四、强化监理单位责任 (十二)强化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依法落实质量安全监理、检查、验收责任,建立与工程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法人授权书,并签订《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严格按照合同、监理程序和规范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配备配齐监理人员。 (十三)规范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要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质量等,不得验收签字通过。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严格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变更或投资增加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五、强化图审造价检测单位责任 (十五)强化图审造价检测单位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须对勘察设计进行程序性审查和成果质量审查,对所审查的结果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造价咨询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对所编制成果的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十六)严格勘察设计成果审查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须具备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严格执行审查结果报告制度,在审查中发现有违规情况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和淘汰管理机制,在全市范围内执业的图审机构应控制在3家以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图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不合格的清出市场。 (十七)严格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不得为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提供咨询业务,不得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造价咨询单位应保证造价咨询成果质量,不得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成果文件,不得高估冒算、压价、缺项、工程量偏差等,造价咨询结果误差率须控制在±3%以内。 (十八)严格工程检测质量监督管理。检测单位由建设单位委托,不得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价、降低标准等进行恶性竞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或检测结论。检测过程中如发现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违反质量检测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以及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须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六、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 (十九)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对在我市范围从业的企业和人员的动态监管。对降低质量标准、未按要求实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清出我市市场,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对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个人的不良行为进行调查、确认、扣分录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媒介上公布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限制和市场准入限制。 (二十一)强化失职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各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因相关责任主体的不当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工程延期和投资浪费、经济损失等,须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实施方经济责任,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对涉事的项目负责人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处罚,实行信用扣分、取消执业资格或市场准入限制等。相关责任主体、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巡查、专项抽查和综合执法等多种方式,严肃查处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许可、造价咨询、人员资格管理、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建工劳务管理、合同履约、建筑材料使用等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三大整治活动,进一步切实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管理,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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