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7〕9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和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推进城市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中共贵州省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13号)等文件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全省城市工作大会等会议精神,切实加快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立足实际,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有序推进,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坚持规划先行,明确质量标准,完善技术规范,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到2017年底,完成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国家试点工作,推进设市城市和贵安新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城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到2020年底,全省建成地下综合管廊500公里以上,并有一批项目投入运营,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主要街道“马路拉链”“蜘蛛网式”架空线等问题明显改善,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规划编制。各设市城市和贵安新区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原则上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和竖向控制等内容,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建设和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管线扩容空间。在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2017—2020年项目滚动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其他地区可结合实际,适时启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排名第一的省直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严格技术标准。新建和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要严格执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相关抗震防灾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结构设计必须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满足抗震、人防、综合防灾等需要。断面设计要满足区域所有管线入廊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需求,配建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管廊设计要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管线安装、维修和更换,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产生相互干扰。地下综合管廊应配套建设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和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着力提高智能化监控管理水平,确保管廊安全运行、高效使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能源局、省人防办、省公安消防总队、省通信管理局、贵州电网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快管廊建设。六盘水市要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国家试点工作,贵阳市、贵安新区应加快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其他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高起点、高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统筹考虑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和轨道交通建设等,因地制宜统筹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以及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能源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通信管理局、贵州电网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明确实施主体。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相关专项资金,安排上要向PPP项目予以倾斜。优先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支持企业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系统、规范的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安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能源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通信管理局、贵州电网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严格建设监管。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依法办理规划、国土、施工许可等手续,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和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要参与对各入廊专业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积极推广预制装配式管廊施工技术的应用,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同时有效带动工业构件生产、施工设备制造等相关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能源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通信管理局、贵州电网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六)明确入廊要求。根据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内容确定入廊管线种类,原则上应进尽进。加快推进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络等入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管廊内有管位的管线必须入廊,既有管线要有计划地迁改入廊。各管线权属单位要积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做好各自管线的入廊工作。对于应入廊而在廊外新建(迁改)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管理部门不予道路挖掘许可审批。(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能源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通信管理局、贵州电网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七)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由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构成。入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加快建立健全有偿使用费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在统筹考虑建设与运营、成本和收益关系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引导和规范工作。对确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规定付费方式、计费周期、定期调整机制等有关事项。有偿使用费具体定价权限和定价规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有偿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专家论证、信息公开等程序,同时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定调价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八)加强运营管理。加快建立健全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规章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明确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入廊管线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为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加快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为入廊管线单位提供良好服务。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可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管廊使用空间、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方面的内容,约定入廊管线及设施的巡查、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职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要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日常工作协调,强化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置协调配合机制,确保地下综合管廊安全、高效运行。(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能源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通信管理局、贵州电网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政府投入。省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通过现有渠道,采取竞争立项、以奖代补等形式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予以引导支持。城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有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可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可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金融支持。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各地要建立完善项目储备,积极争取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用足用好国家开发性、政策性信贷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信贷支持,提供中长期贷款,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积极争取国家专项金融债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人民政府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具体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成立地下综合管廊专家委员会;要加强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扎实抓好地下综合管廊国家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以推动全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各管线行业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共同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线入廊工作。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企业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做好所属管线入廊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能源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通信管理局、省人防办、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电网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督查考核。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将具体工作任务明确细化到相关单位,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实行通报制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培训宣传。进一步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明确具体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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