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招投标有形市场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霍邱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霍政〔2010〕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有关工作 1、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招标条件。 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投资概预算、资金落实等项制度。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不予招标。 2、 全面实行计价方式招标。 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选择合理的评标办法,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通用工程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投标价法。 3、严格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价和最高限价编制审定工作。 择优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确定预算价和最高限价。严禁项目单位背离施工图设计文件增加或者减少实际工程量,抬高或者压低预算价。 最高限价的确定按《霍邱县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霍政〔2013〕9号)文件规定执行。 4、规范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资格审查。 提倡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制度。通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律实行资格后审。 县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按规定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单位应当先向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5、坚决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履行评标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及时报告,由县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并对投标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限制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 6、明确小额工程管理方式。 对5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3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由项目业主直接与施工方、服务方、供货方签订合同,经审计决算后,财政部门按审计结果予以拨款。 二、构建我县招投标全面开放的市场格局 7、严格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审查备案管理。 严禁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严禁设置不利于县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条款,严禁以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或中标条件。所有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信息应按规定在国家、省、市及县招投标网站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时间和发布范围。 三、加强对评标专家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8、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 县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定期对其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发现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9、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具体参照《霍邱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加强中标后履约监督管理 10、从严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和打击本县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规定协同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规范项目发包行为。 11、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 按照“谁建设、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履行标后监管第一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乡镇、开发区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监管有关工作。县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标后巡查工作。 12、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15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将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报送县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备案。 要严格合同的签订,招标文件和合同须载明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合同工期及违约处理措施包括清场等方面内容。 凡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配置广域网人脸识别考勤系统(简称“IFA”系统),对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每天实行一次影像考勤。 重大设计变更需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先审批后变更,未经审批不得变更。杜绝工程量只签增、不签减。 13、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施工安全、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违规出借资质和挂靠。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应当与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人员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14、监管部门职责。 县监察机关职责,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情况。 县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相关材料的审查备案,以及项目投标保证金、诚信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差额保证金缴纳与退还及其监管,并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后履约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处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重点工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能的监督管理,落实巡查和督查制度,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和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弄虚作假降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依照合同约定应当追究违约责任的,应督促建设单位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发现依照合同应予清场的,督促建设单位依照合同进行清场;并依照规定做好履约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处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监督、工程概算审查,并将审定的工程预算作为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依据;对于工程概算超支的,要严格审查,并在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追加投资;对依照有关规定和约定不应拨付资金的,及时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县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报审资料;并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审计,及时对政府重大工程项目的概算进行审计,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签证,投资建设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监督,确保国有资金不损失不浪费。 五、严格责任追究 15、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 县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加大对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落实对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缺岗等违约违规行为的处理。 16、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职责。 县监察部门应加大对招标工作中监管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属于监察对象的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行政不作为、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下发后,县政府授权县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的精神,针对招标投标市场和标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经报送县政府备案后,与本意见的各项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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