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丹东市2016年建设工程造价结算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丹造价字[2016] 5号 各建设(开发)、施工、造价咨询单位,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为了做好2016年造价结算工作,针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市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计取方式以及工程造价结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排污费计取问题 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投标计价时排污费不再计取,结算时施工企业可将实际缴费凭证列入工程结算(含噪声排污费)。 二、关于河道维护费计取问题 根据辽水合[2016]4号《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文件,该费用于201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2016年1月1日后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按(人工费+机械费)×0.5%计取。 三、关于工伤保险费计取问题 我市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和计价办法按辽建价发[2015]9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执行,即按税费前总造价的1‰计算(含人工动态指数调整),该费用是按建设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施工企业持有的《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中的工伤保险正常计取。 四、关于规费计取问题 (一)关于招标控制价编制规费计取问题 丹东地区编制招标控制价,规费计取标准按(人工费+机械费)×20%计算。 (二)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问题 1、2016年9月1日前签订施工合同,且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办公室按中标价的3.1%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工程,施工企业的社会保障费按(人工费+机械费)×14.09%计取,签证、变更、工程量调整部分及住房公积金按本企业标准计取。拨付按丹造价字[2015]5号文件相应条款执行。 2、2016年9月1日起,停止按14.09%计取社会保障费,各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向建设单位计取,施工企业持《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进行投标报价、办理结算。 3、地方税务部门按工程造价2%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省结算会议纪要已明确该费用不是工程造价组成,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相应项目的地税代收社保费的收据,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4、外埠施工企业按核定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执行。 五、关于税金计取问题 1、建设工程“营改增”时间节点确认 2016年5月1日(含)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工程。以上均视为新工程应按“营改增”后相关文件规定计价。 2、建设工程税金计取 2016年5月1日(含)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按增值税税率11%计取,材料应除税,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措费、冬雨季施工费等费用应按辽住建[2016]49号文件调整。 2016年5月1日前签订施工合同及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项目,税金根据工程所在地分别按3.477%、3.413%、3.284%标准计算,材料不除税,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措费、冬雨季施工费等费用按“营改增”前标准计算。 六、关于工程结算计价问题 1、关于砌体拉结筋 市工程质量、监理等部门要求框架、框剪填充墙体砌体拉结筋采用植筋工艺施工,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工程投标、结算时采用2008土建定额A册4-368子目项乘以0.6系数,结构植筋不得乘系数调整。 2、关于辽建价发[2013]10号文件中B001项补充定额 辽建价发[2013]10号文件中B001项是运距 1km 以内土方挖运项,场内土方回填倒运采用此项。 3、镶贴采用水泥干拌灰问题 丹造价字[2014]6号文件第3条是指铺设人行步道采用水泥干拌灰时按该文件调整,广场砖、火烧板(花岗岩)子目设计采用水泥干拌灰时,可按水泥砂浆镶贴子目项执行,根据配比调整干拌灰材料价格,人工、机械不得调整。 4、市政定额中火烧板(花岗岩)铺设人工费问题 执行2008市政定额中2-454、2-455、2-456火烧板(花岗岩)铺设子目,人工费含量乘以1.3系数。 5、市政工程采用商品混凝土问题 2008市政定额中只有现场搅拌子目项,如实际施工采用商品混凝土施工时,可将商品砼添加到材料栏中,现场搅拌混凝土含量归零,搅拌机械含量归零,人工含量保留20%,其他不得调整。 6、建筑工程总承包中配套水电工程费率问题 执行2008计价依据,建筑工程总承包中与建筑工程配套的水电工程,根据工程类别按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费率计取。 七、发文之日起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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