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7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全面提升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抓主体责任,抓市场现场,建平安工地”安全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施企业安全责任压实、部门监督管理提升、现场风险管控增效、建筑市场打非治违、追责倒逼机制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提质六大工程,强化组织领导、检查考核、宣传引导等保障措施,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平稳运行,为平安山东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19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水平全面提升,事故总量显著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省建筑施工较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30%,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企业安全责任压实工程 1、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构建以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层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认真执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强化责任主体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资资金、人员教育、现场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保障责任。 全面推行工程项目“两承诺、一公示”制度,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公开承诺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持续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执法检查。 2、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和标准化考评。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严格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限超过120天或一年内发生3起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吊销,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分行业领域制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进行考评,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优化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环境。 施工企业要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稳定,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充分赋予其停工权、处罚权、越级直报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要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加大奖罚力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积极性。 (二)实施部门监督管理提升工程 1、落实网格化监督机制。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项目建设必须管安全以及工程所在地属地管理、行业系统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有关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督机构和人员,构建全覆盖、无遗漏的网格化监督机制。推行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现场公示制度,督促落实监督责任。 2、完善监督检查方式。 转变监管方式,将监管重点从现场实体防控和查找纠正现场隐患向企业安全行为管理和发现解决安全管控机制漏洞转变,从根本上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要求,建立工程项目库、检查内容清单和监督检查专家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内容,随机确定检查专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积极推行暗访暗查、异地交叉检查、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巡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切实排查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保证检查成效。 3、建立监管目标承诺制度。 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目标承诺制度,由各有关部门细化承诺目标内容,每年年初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承诺书,年末逐级对承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承诺目标的完成情况,与所在行业领域有关项目安排、评优表彰挂钩。一年内发生3起一般事故、2起较大事故或1次死亡5人(含)以上事故的,应予以重点限制。 4、加强监督能力建设。 强化有关部门的建筑安全监督职能,充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力量,保障必要的监督经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强化建筑安全监督有效衔接,厘清建筑安全监督职能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边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提高建筑安全监管水平。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三)实施现场风险管控增效工程 1、加快安全生产“双控”体系建设。 制定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标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督促指导施工企业科学预判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风险点,落实管控责任,明确管控措施,逐一登记形成“一企业一册”“一项目一册”,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对口主管部门备案。现有企业和在建项目名册要于2017年6月底前上报,新建项目要随建随报。组织开展“查身边隐患,保生命安全”活动,围绕风险点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构建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2、严格施工现场“危大工程”管理。 强化械、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专项方案编制、审查和专家论证制度,强化技术交底和危险源公示,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和验收。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审核专项方案并监督实施,强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发现问题要认真履行告知整改、复查和报告责任。将专项方案作为办理安全报监的关键要件,对未按规定编制、审查、论证的,不得进行施工。推广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使用、维护、拆卸“一体化”管理模式。持续开展“危大工程”落实施工方案、预防施工坍塌事故、施工消防安全等专项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立即停工整改。 3、严查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情况。 严格落实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认真执行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严厉查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脱岗行为。“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离岗的,一律从严处罚。严格控制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发生变更的6个月内不得参与投标或其他项目建设。对低资质企业、“僵尸”企业和事故责任企业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 4、整治作业人员“三违”行为。 各地要将整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问题作为规范一线作业人员安全行为的重中之重,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治理“三违”行为的教育、排查、纠正、惩处机制。施工企业内部要签订整治责任状,以治理“懒、散、蛮、乱”等陋习为重点,强化警示教育,持续跟踪纠正。 (四)实施建筑市场打非治违工程 1、严格法定工程建设程序。 凡未按规定办理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开工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由建筑安全监管机构通知财政部门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对参与建设的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暂扣相关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涉及外埠企业的,清出当地建筑市场并通报企业注册地依法处置。 2、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完善备案制度,严厉打击承发包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治压级压价、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作为竞标条件,违反规定的一律作废标处理。建设单位要根据工期定额科学约定合理工期,不得随意更改,更不能盲目抢进度、赶工期,违者严肃处理。 3、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投入。 严格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建设单位要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施工企业要专款用于保障施工安全条件。各级主管部门要将安全防护措施费落实情况纳入工程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严格巡查检查。具备条件的,可以探索推行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等方式加强管理。鼓励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优绩优价、以奖代补,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投入。 4、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等信息系统,逐步将建筑工程各环节流程,特别是市场主体安全行为信息纳入平台管理,全面采集、准确记录、分类发布、实时共享。开展施工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信用行为评价,构建评价结果与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工程评优的挂钩机制,推行诚信“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实施多环节、跨部门联合激励和惩戒,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五)实施追责倒逼机制强化工程 1、严格重大隐患倒查追责。 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对发现重大施工安全隐患的,从严倒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安全隐患自查整改情况,从严倒查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情况、隐患排查情况、跟踪整改情况,凡是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倒查相应行政行为,凡涉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撤销许可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实施安全事故即行问责。 对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伤亡事故的,立即对发生事故的涉事企业和事故所在地一定范围的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整顿,公开通报参建单位和主要参建人员信息,暂扣涉事企业和个人相关资质资格证书,核查涉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并暂停承接新项目。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及时召开事故警示通报会,约谈设区市有关部门负责人。 3、严肃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安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或参与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特别要从严从速追究参建主体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省有关部门要对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实施挂牌督办,督促按期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跟踪落实对责任企业、责任人员的处理处罚。 (六)实施基层基础工作提质工程 1、加强教育培训。 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做到资金到位、培训到位、考核到位,确保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在特级、一级等龙头企业中推行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实施体验式、网络式、实操式教育,重点加强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线农民工教育。有关部门要组织制作安全培训片、警示教育片,通过网络点播、微信推送等方式,开展送培训下基层、进工地活动。积极组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劳动竞赛,提高工人安全素质。 2、实施科技兴安。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施工企业深入开展遏制建筑安全事故关键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加快安全技术升级。充分利用物联网、云平台、大数据、BIM等信息技术,开展“智慧平安工地”建设,加快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起重机械安全智能控制系统、电子门禁考勤系统应用。完善施工安全地方标准,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执行,细化企业安全操作规程,提高施工安全防控技术水平。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保障项目投入使用后的安全。 3、优化产业队伍。 扶持安全防控体系完善、业绩优良的企业做大做强,淘汰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频发多发的企业,增强产业集中度,通过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安全生产水平。规范建筑劳务队伍发展,鼓励总承包企业加快培育自有作业队伍,选择优秀劳务队伍开展长期合作。全面实施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从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日常考勤、诚信记录等方面强化精细化管理和服务,夯实一线安全生产基础。改善建筑一线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抓好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示范带动,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双控”体系建设标杆企业创建活动,落实信誉加分等激励政策,提高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5月)。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 (二)稳定好转阶段(2017年5月-2017年12月)。 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组织实施治理行动六大工程,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频发态势。 (三)持续改进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 进一步查找薄弱环节,细化治理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技术标准,治本清源,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持续下降。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2月)。 全面总结前期治理工作,完善建筑施工安全防控体系,固本强基,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持续平稳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部署安排,认真推进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治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治理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治理工作;民航山东监管局、济南铁路局协同地方政府开展好民航、铁路工程的安全治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主管行业领域工程的安全治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建立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工作协调机制,集中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统筹协调推进,确保行动实效。 (二)严格检查考核。 各地要定期对辖区内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严肃处置问题企业和问题项目。省有关部门要定期调度主管行业领域行动开展情况,每半年要组织一次督导。治理工作情况将纳入对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治理行动检查考核制度,形成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体系。 (三)广泛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治理行动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既要宣传正面典型,传播正能量,也要曝光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等反面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的浓厚舆论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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