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结合我省实际,继续将城镇危旧房纳入国家最新棚户区改造政策范围。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危旧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改”)及农村危房改造,促进城镇转型升级和统筹城乡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规划有序改造
(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标国家棚改政策实施范围,完善各类棚改规划,进一步厘清待改造的棚改项目,并按项目建立台账。确定“十三五”各年度改造计划,规划改造的棚改项目原则上2018年底前实施改造,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
(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明确配套基础设施分年度建设任务。组织编制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三)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国有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边村和城郊村、全国重点镇及其他建制镇棚改纳入规划计划并实施改造,优先实施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改项目。
(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十三五”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公示核实上报数据为基础,编制“十三五”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和精准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计划,提出相关推进措施,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农村危房改造。
二、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五)完善安置补偿办法,尊重群众意愿,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城中村改造要特别注意国有、集体两种性质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政策的差异和衔接,维护社会稳定,鼓励群众及早动迁。
(六)认真做好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土地、资金等保障要素的落实。在选址、规划设计、财政评审、征收拆迁、审批核准、招标投标等关键环节上缩短周期、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创造条件加快开工建设。合理确定项目工期,优化项目施工组织,加强技术和施工力量投入,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形成持续稳定增长的实物工作量,确保按时竣工交付。
(七)加大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力度。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贴息试点,落实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资金,提高补助标准。继续加强信息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和“省脱贫攻坚‘六有’大数据平台”的录入、管理和对接工作。
三、全面提升改造质量
(八)新建的棚改安置住房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合理布局、规模适度,注重节能环保、居住舒适,并按规定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原则上应与棚改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确保及时交付使用。采取综合整治方式改造的老旧住宅小区要注重房屋使用功能提升。
(九)加快以往年度开工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棚改项目完善工作。县级以上城市要列出需完善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纳入本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有序推进。同时要建立包括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和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桥梁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停车库(场)、生活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
(十)强化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质量安全。在按《四川农房建设选址技术导则》要求确保选址安全的基础上,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免费发给农户选用,农户新建和维修加固住房应当委托经过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加快基层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建设,按照《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要求,加强新建农房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管。
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十一)大力推进以货币化安置为主的棚改安置模式。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实际出台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积极引导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对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群众,可增加购房补贴、面积奖励,并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将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纳入安置房源计划,合理确定采购价格,通过购买市场存量商品住房安置。对已有住房而不需要安置、且本人自愿的棚改居民,可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十二)商品住房可售周期超过2年的市县,原则上停建棚改安置住房,库存房源主要是已建成商品住房的市县,要引导群众自主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已建成商品住房房源不足且群众有购买商品住房意愿的市县,支持采购在建商品住房用作棚改安置住房。
(十三)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和居民意愿,完善相关鼓励引导政策,分区域、分类别、分项目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
五、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十四)对于需要由政府主导运作的2016年及以后年度新开工棚改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各地要尽快出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十五)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十六)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授权相关工作部门作为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购买主体原则上是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政府确定的其他棚改组织管理机构。
(十七)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制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
(十八)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协议要求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
(十九)各地要开发利用好棚改腾空土地资源,优先安排棚改腾空土地出让。棚改腾空土地出让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棚改安置小区配套商业设施销售收入,优先用于棚改;棚改实施主体要构建动态还款机制,确保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实现在市域范围内棚改资金大体平衡。
六、落实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二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棚改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向棚改项目倾斜。严格按规定落实棚改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二十一)开发行省分行和农发行省分行,以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落实各项支持政策,要做好相关制度建设和流程优化,在信贷规模匹配、贷款利率优惠和信贷审批等方面向棚改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倾斜。开发行省分行和农发行省分行,信贷规模匹配要向棚改任务重、财力困难的市县倾斜。
(二十二)积极支持承担棚改任务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鼓励发行“债贷组合”专项债券用于棚改;对用于棚改的企业债券,优先办理预审手续。鼓励采用项目收益债券、差异利率银团、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棚改。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棚改项目建设和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和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改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政府扶持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二十三)省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中央下达我省和省级安排的棚改补助资金重点向棚改任务较重且财力困难的地区倾斜;加大对棚改任务较重且财力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财力困难地区因棚改任务较重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资金不足的,可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5号)和本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我省棚改和农村危房改造。
(二十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棚改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完善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依据国家政策积极支持我省棚改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十六)各地要加强棚改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宣传,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七)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完成改造任务。各地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8日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