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工〔2015〕38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期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将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人,保证责任落实到位。加大对在建工程冬期施工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冬期施工项目开展“四不两直”巡查,凡不具备冬期施工条件及违反冬期施工规程的工程项目要一律停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冬期施工项目的监管。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冬期施工方案,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报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否则不得进行冬期施工。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冬期施工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认真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加强对工程实体检查,监督检查冬期施工方案内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质量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切实担负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三、各施工单位要加大临时用电、现场消防等安全管理。现场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严禁其它人员随意拆、改装用路;严禁将未竣工工程作为住宿场所,作业人员宿舍的取暖设施应符合要求并设专人管理,严禁明火取暖和乱拉、乱接电器。加强动火作业的管理,实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设置动火监护人,实行现场监护,全面落实防火措施。现场消防设施及器材应在入冬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到种类齐全、性能完好和合理有效配置。
四、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值班制度,建立和完善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落实必要的抢险救灾人员、设备和物资。对不执行冬期施工各项质量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遇到紧急情况时,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五、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2月1日前将检查情况及冬期施工项目一览表汇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联系人:唐晓剑 联系电话:0971-6146181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3日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