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湛江市建筑工地施工噪音管理的通知
湛建质〔2015〕91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公共建设局,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粤建质〔2014〕134号)的要求,现针对我市建筑工地施工噪音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建筑施工现场噪音排放限值昼间60dB,夜间55dB。“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前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前的时段。
二、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械、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及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三、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午间(12时至14时)及夜间(22时至凌晨6时)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午间、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四、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
五、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0月20日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