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15〕70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和《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全区“质量月”活动的通知》,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万里行等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全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水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2015年 “质量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迈向质量时代 , 建设质量强国。
二、主要内容
(一)大力开展工程质量系列宣传。“质量月”期间,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系列宣传: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和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涉及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政策文件,在全区各地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二是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质量负责人、行业专家开展专题座谈、业务咨询、继续教育等各项相关活动。三是发动工程建设各方企业组织开展以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知识竞赛、专题讲座、操作技能培训等丰富多彩的学习、宣传活动,把质量月宣传活动引向深入。四是建筑工地要张贴(悬挂)宣传标语,设置工程质量宣传橱窗,大力营造“质量月”的宣传氛围。
(二)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现场观摩。“质量月”期间,五各地级市可在本地区选择1至2项工程,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现场观摩活动。通过组织观摩,交流各地骨干企业工程质量好的做法和经验,继续大力推行样板引路,引导工程项目建立样板件、样板间、样板工艺等,充分发挥优质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有效推动全区各地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推升全区各地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三)严格落实各方主体工程质量责任。
“质量月”期间,全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要以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为契机,举一反三,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认真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继续全面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扎实推进我区工程质量安全年活动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全面落实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确保两年行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促进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上台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内容为: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落实情况;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本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检测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建筑材料质量,特别是钢筋、商品混凝土(含建筑用砂)、预制构件等质量监管情况。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落实不到位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质量问题要进行通报和曝光,并依法从严处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以厅分管领导为组长,建筑管理处和相关处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协会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管理处,负责“质量月”活动组织协调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谋划,明确活动目标,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质量月”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各方参与,密切配合。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发动当地相关协会积极参与“质量月”系列活动,并调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 “质量月”活动深入开展。
(三)认真总结,按时上报材料。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对开展“质量月”活动认真进行总结,于2015年10月8日前将活动总结、有关图片及视频资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联系人及电话:王文刚 0951—5019460(传真)
陈晓育 0951—5179595(传真)
附件:2015年全区“质量月”活动口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9日
附件
2015年全区“质量月”活动口号
1.迈向质量时代 建设质量强国
2.增强质量意识 培养职业精神 践行核心价值
3.质量提升 标准引领
4.夯实质量基础 共建质量强国
5.坚持以质取胜 打造中国质量
6.更高质量的发展 更高品质的生活
7.重视质量安全 促进社会和谐
8.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推进质量诚信社会共治
9.推进质量发展 助力产业升级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