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计〔2015〕15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
厅各预算单位:
现将《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青财行字〔2015〕241号)转发你们,请进一步提高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落实好《青海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条例》和国家及省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要求,严格规范收费管理。收费单位应在明显位置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流程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提高管理政策的透明度。各执收单位应在年末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厅综财处。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23日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