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科)发〔2015〕27 号
关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企 业,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2013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3 费 用定额》)中社会保险费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 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劳动保险费在结算上的争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经讨论研究,现就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2013 费用定额》计取的社会保险费和《办法》计取的 劳动保险费是不同部门对相同内容的不同表述,其概念、性质及内涵完全相同,都是指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只是计算方法和计取方式不同。
二、《2013 费用定额》中的各项费用项目组成,严格遵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 号)规定编制,其社会保险费费率经反复合理测算,满足目前企业的实际缴 费水平。劳动保险费在工程造价费用项目中不再重复单列,统一 按社会保险费费率计取。社会保险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招标控制价、投标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竣工结算中应当足额计取。
三、依照《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前预缴劳动保险费,在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前结算劳动保险费。劳动保险费统一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税前)的3%收取。
四、竣工结算时,建筑施工单位先按《2013 费用定额》计取 社会保险费,然后扣除建设单位预缴的劳动保险费后再进行结算。
五、建设单位不得以执行《办法》为由,在建设工程总造价 中不计取社会保险费,也不得以执行《2013 费用定额》为由,不 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劳动保险费。
六、各级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2013 费用定额》和《办法》的执行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 年 6 月 5 日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