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
2.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有以下几个特点:(1)服务性、(2)科学性、(3)独立性、(4)公正性(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
(1)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