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和方法
1.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
2.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有以下几个特点:(1)服务性、(2)科学性、(3)独立性、(4)公正性(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
(1)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的工作方法
1.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2.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3.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编制,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在召开第一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4.监理实施细则应在施工开始前编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5.实施细则编制依据:监理规划;相关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需旁站的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6.旁站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危及工程质量的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其他应急措施。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