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2.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3.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编制,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在召开第一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4.监理实施细则应在施工开始前编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5.实施细则编制依据:监理规划;相关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需旁站的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6.旁站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危及工程质量的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其他应急措施。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