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信贷的适用条件
出口卖方信贷是国际工程承包商最主要的融资方式。其主要特点如下:支持范围比较广,只要单笔出口合同金额超过三十万美元,设备在中国国内制造的比重符合国家规定(一般在70%以上),出口合同中规定的现汇支付比例符合国际惯例(一般机电产品不低于15%),或者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在其合同总额中能带动20%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都可以属于银行出口信贷支持的范围。
主要要求为进可商必须资信可靠,提供能被出口商银行所能认可的支付保证。可以采用能被出口商银行认可的进口商银行的保函、信用证、本票等。出口商资信良好,向出口商银行提供被其认可的信用担保或财产抵押,作为还款保证。在出口商银行获得信用评级统一授信的承包商,原则上在授信额度内可以获得免担保出口卖方信贷。但对于金额大、期限长、国别风险高的出口项目,原则上要逐项担保。必要时,承包商需要投保出口信用险,以确保收汇安全。对采用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项目,根据收汇风险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险。对高风险国家的出口项目,即使有进口国银行的付款保函或者信用证,原则上也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险。
与买方信贷相比,卖方信贷牵涉的关系面少,手续较为简便,申请周期相对较短。适用范围广,是出口银行广泛使用的信贷方式,利率比较优惠。出口银行的卖方信贷属政策性低息贷款(但商业银行的卖方信贷执行市场利率)此利率低于市场利率,而买方信贷则执行市场利率。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承包商的融资风险较高。承包商银行把款项贷给承包商,承包商承担了按期还款付息的责任,承担了业主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的风险。对承包商而言,出口卖方信贷的风险远高于出口买方信贷。由于承包商是以延期方式收回工程承包款,会提高承包商的资产负债率,削弱流动比率,从而降低了其进一步的融资能力。延期支付,承包商要承受汇率波动的风险。出口卖方信贷适用于那些项目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业主信誉良好,总规模要在承包商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之内。由于出口卖方信贷由承包商承担向贷款银行还款付息的责任,风险相对较大,而且会加大承包商负债,从而降低再融资的能力,故承包商应注意控制卖方信贷的总规模。至于总规模应控制在多大,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公司资产负债率情况,一般不应让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开发新项目的能力,如果公司开发新项目的能力强,则无须“饥不择食”,争取多开发一些风险(包括融资风险)更小,利润更大的项目;项目本身风险的大小。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