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14〕615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筑工地临时用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安委〔2014〕17号)要求,结合建筑施工领域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建筑工地临时用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8日
建筑工地临时用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贯彻全国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安委〔2014〕17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建筑工地临时用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全省范围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地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摸清底数,对建筑工地临时用房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项目要挂牌督办,彻底整改;明确和落实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建筑工地临时用房火灾防控能力。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
凡同一时间容纳20人以上的工地临时用房集体宿舍均要列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
(二)治理重点
1、所有临时用房材质必须为新型阻燃材料,不得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板搭建、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临时用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并按要求设置疏散楼梯。
2、临时用房重点防火部位必须配置合格、有效、数量充足的灭火器材,并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3、临时用房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要求。宿舍、办公用房内没有烧煮、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私拉乱接等现象。
4、临时用房搭设完毕后,要经过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生产厂家对临时用房的结构性能、室内用电、消防设施等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临时用房内严禁使用木炭、炭火、煤火等明火取暖,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办公用房、会议室等人员密集的地方。
临时用房集中区域要重点检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建有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是否组织开展消防训练。
三、专项治理的时间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4年12月底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广泛宣传发动,迅速部署开展工作,组织施工企业特别是还处于冬季施工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照治理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防火要求的临时用房应立即进行拆除或整改。
(二)集中培训(2015年4月底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施工企业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一次全员集中消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派员授课。春季复工前,督促施工企业组织项目部作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等,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学校,经常性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集中整治(2015年12底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手段,对各建筑工地进行排查和整治,并将排查情况建立台账,集中拆除一批违章建筑。督促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提交自查自改承诺书,全部存档备查,逐级明确落实整治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联系,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及“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立即组织开专项治理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等消防安全组织经常性的和定期的专项检查,对违反本方案或施工现场存有火灾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三)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监管处。根据排查情况认真建立检查台账,做好每月工作小结,并于2015年4月1日、12月20日前分别将第一阶段和总体工作总结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监管处。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