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市管[2012]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意见》第二条所称现行的工期指导标准(或工期定额),指国家和本市现行有效施工工期定额,包括以下工期定额: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建标[2000]38号);
(二)《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市政工程、公用管线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沪建交[2011]1235号),见附件;
(四)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专业工程工期定额。
二、本市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应优先适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缺项项目可适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和《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pdf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