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开标时投标人代表管理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1〕1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遏制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作如下规定。
一、对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
(一)遵守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投标人代表应为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应为:投标单位执业注册人员、有职称人员或者持有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在沪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投标单位应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的网上办事“企业类”上查询→电子《诚信手册》公众版,打印本单位人员查询结果页面,并加盖单位公章以证明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属本单位人员。
二、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携带资料的要求
(一)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时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时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的本单位人员查询结果页面、受委托人身份证。
(二)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开标会开始后,应核验上述资料,并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人员查询结果页面等资料以备查。
三、各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增设本通知对投标人代表的要求。对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无法查询到,提供不了证明的投标单位,视其为放弃投标。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查处,并将违规企业和违规人员记入不诚信记录。
四、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
五、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