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并执行我区《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的施工企业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是用于施工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时间接费费率计取的依据。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管理工作,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章 取费类别资质审核
第五条 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共三个类别。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审核标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六条 施工企业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及时向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申报企业将初审意见和全部资料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七条 企业申报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5、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标准中要求)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6、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养老保险缴费花名册原件装订在附件资料里);
8、标准中对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养老保险凭证、劳动合同(复印有效部分)和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9、企业造价员资格证书、身份证件;
10、企业上一年度竣工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第八条 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经审核合格后,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证书》。
第九条 外地来宁施工企业,必须持《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进宁建筑企业施工备案登记表》到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核定取费类别,办理《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证书》。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