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管理处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交通设施工程造价和投资,规范市内交通设施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45号)的精神和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特点,制定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
一、消耗量计价定额及基价的调整
(一)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时,其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按《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确定。
(二)为与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统一计算口径,套用《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时,其人工、机械台班的基期价格均按浙江省2010版计价依据的价格调整,其中:综合人工统一按二类人工考虑,单价调整为43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按《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调整。部分未编入《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的施工机械暂按原基期价格执行。
二、工、料、机要素价格的调整与确定
交通设施工程工、料、机要素价格的调整与确定按我市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现行办法执行。其中,人工费以价差法进行调整;材料(设备)费直接以定额材料(设备)消耗量乘对应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价格进行计算;机械费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采用指数法进行调整。
三、费用计算规则
(一)施工费用
1、交通设施工程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交通设施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根据国标清单规范中市政工程的交通管理设施部分的规定执行,其中国标清单规范缺项的项目,可参照消耗量计价定额的定额子目进行补充,并以一对一形式设置清单项目;交通设施工程措施项目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其中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应按照国标清单规范中市政工程的相应规定执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应按照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相应规定执行。
3、交通设施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规费等施工费用均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
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时,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各清单项目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之和为取费基数分别计算;施工组织措施费、规费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中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之和为取费基数分别计算。
5、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以定额的人工费及定额的机械费作为计算费用的基数,其对应的人工价差和机械台班价差只计取税金。
6、总承包服务费中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的管理服务费费率分别按1%、0.2%考虑。
(二)概算费用
1、交通设施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以按本暂行规定调整后的《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为依据进行编制,以此计算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和其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2、交通设施工程的概算综合费用应以定额的“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
3、扩大系数是考虑概算定额与预算定额的水平幅度差及图纸设计深度等因素,编制概算费用时应予以适当扩大。考虑到交通设施工程编制概算时所使用的计价定额为预算定额,且扩初图纸设计深度通常与施工图纸接近,对交通设施工程的扩大系数作相应调整,统一按1%考虑。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按《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现行版)的相应规定,结合我市现行费用标准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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