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湖南之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般规定内容如下:
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二、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四、 措施项目清单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并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五、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六、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七、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计算或调整,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八、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推行建筑市场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范围(幅度)及其调整方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约定的变化幅度以内时,不作调整;超过约定的变化幅度时,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九、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或审核。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编制或审核工程造价文件的,双方应在合同中合理约定编制或审核的工作时限、质量标准及相关责任条款等事项。
十、计价表格应采用统一格式,并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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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