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适当的调整扩大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监理收费的收费范围,提出相应的。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一、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
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若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县物价局、定安县价格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一定要落实好此通知内容。
海海南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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