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类别:造价文件] [发文单位:造价总站] [文件号:桂造价〔2008〕57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现将《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 2. 造价咨询程序及时限表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区造价站”)及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职责,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造价咨询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区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相关工作原则上由当地市造价站负责处理。 第四条
各市造价站难于答复须请示区造价站的,则由当地市造价站拟定书面答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区造价站审核后再回复。 对于特殊或疑难问题,造价咨询管理人员应到施工现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协调会,必要时可组织专业人员(专家组)讨论后再作出答复。 第五条
书面答复应有相应文号同时加盖造价管理机构印章。各市造价站须在每月30日前将本月的书面答复加盖单位公章,报区造价站备案,区造价站将定期整理汇总,编发给各市造价站作为业务资料留存。 第六条
工程建设当事人如对当地市造价站的答复有异议时,提出异议单位应持造价咨询函件和市造价站签署的意见一并报送区造价站,区造价站在调查研究后作出最终答复。 第七条
造价咨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受理: (一)当地市造价站已做出书面答复,且造价咨询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 (二)区造价站已做出书面答复的; (三)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四)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五)超出造价管理机构职责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造价咨询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各市造价站应指派专人开展日常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并鼓励和推行在广西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开展造价咨询。区造价站定期对各市造价站造价咨询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第九条
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故意偏袒、弄虚作假、敷衍搪塞等行为,造成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施行前区造价站发布的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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